各市、縣(區(qū))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及《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jiān)〔2009〕7號)文件規(guī)定,為了規(guī)范退稅行政審批行為,現將我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規(guī)定如下:
一、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初審部門為各市財政局,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各縣(縣級市、區(qū))財政局為初審部門;復審部門為安徽省財政廳;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負責終審。
二、再生資源退稅流程仍按照《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關于修訂印發(fā)<一般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駐皖監(jiān)〔2007〕18號)執(zhí)行,具體流程如下:
(一)符合再生資源退稅要求的企業(yè)一般按季度向初審財政部門申報退稅,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對2008年度增值稅免征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yè),可申請按月退付。2009年一季度退稅原則上在2009年4月份辦理。需報送的資料包括:
1、退稅申報單位正式申請文件原件、《一般增值稅退稅申報情況一覽表》(附件一)。
2、完稅憑證復印件。
(1)申報單位采用一般繳款書繳稅的,提供繳款書復印件。要求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逐票加蓋印章或提供稅票匯總清單并加蓋印章,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2)申報單位采取完稅證-----“匯總繳款書”繳納稅款的,除提供繳款書復印件外,要求寫出專門證明,其內容應包括每一完稅證對應的匯總繳款書編號、稅款金額、稅款所屬時間、稅款入庫時間。證明應加蓋負責征收稅務機關印章和稅款所入國庫的印章;
(3)申報單位申請退稅年度有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或被稅務機關查補一般增值稅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復印件,并加蓋負責征收稅務機關印章。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要求按月提供,并加蓋負責征收稅務機關印章。
4、《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不得匯總填列)并逐票加蓋申報單位印章。
5、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6、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7、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
8、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huán)保、稅務、公安機關等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9、在辦理年度退稅及清算時,需提供申報單位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印章。國家有規(guī)定對外提供會計報表需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提供審計報告。當地稅務稽查機關出具的正式稽查文書原件及稅務稽查情況說明。
10、對于首次申報的單位,要求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11、申報單位遇有投資新設、股權結構調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銷等事項,要求提供相關工商登記變更、產權構成及其變更等法定證明文書的復印件。上述事項需報主管部門同意的,應提供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12、其他相關資料。
(二)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提交材料包括:
1、初審意見正式文件;
2、《一般增值稅退稅初審情況一覽表》(附件二);
3、企業(yè)所有申報資料;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安徽省財政廳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提交復審意見書。復審意見書應明確復審同意退付金額,有剔除的應說明剔除原因。如復審意見書為多家申報單位匯總意見,應附表列明對各單位復審結果。
(四)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在收到安徽省財政廳復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向初審財政局下達批復文件,文件抄送安徽省財政廳。
(五)各初審財政局收到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批復文件后,立即就地辦理退庫手續(xù)。
三、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fā)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及終審的財政機關。
四、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huán)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fā)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fā)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五、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安徽省財政廳和初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遵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及各項廉政制度與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退稅工作的監(jiān)督,不斷改進和完善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工作。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和安徽省財政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再生資源退稅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附件:1、一般增值稅退稅申報情況一覽表
2、一般增值稅退稅初審情況一覽表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相關內容: |
·國稅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
·甘肅省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審核審批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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